
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时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其次要看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次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加班。当然也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等情况综合判断。
但是,深圳和上海两地均规定,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的,应认定为加班,工作日和休息日则不存在加班的问题。
另外,在北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办理审批手续,只要双方有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就可以。除此之外需要审批。其他地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不论什么情形都需要审批。
其他地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加班,要看实行的是什么工时制度。如果认定为加班的,则应该发放加班费。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定的(150%、200%、300%)。而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来确定。因为如果一般性的值班也按照加班工资进行给付,就会违背《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工资的性质,会造成不平等。因《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要以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而每个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的不同是因为对应的本职岗位不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惯例上都未涉及到值班费,可以按照同岗同酬的原则支付。
(来源:人事百科)